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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闵某某
代理律师:郑鹏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介绍】
2015年3月21日9时许,被告聂某驾驶鄂E****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323省道由朱氏街往桥边方向行驶至27KM+100米处路段时,遇同向行驶的由陈某某驾驶的鄂****号中型普通客车在道路北侧临时停车上下乘客。聂某某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从临时停靠的鄂****号中型普通客车左侧通过时,与同向行驶的由原告驾驶的鄂E****号二轮摩托车发生尾随碰撞,将原告碾压,造成原告严重受伤及摩托车乘坐人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左足毁损伤,右小腿皮肤挫裂伤。原告因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小腿受伤严重,在医院进行了右小腿残端截肢修整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委托本律师依法通过诉讼为其维权。
【律师办案过程】
本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诉讼主体,确定先由被告两车各自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按照责任比例在各自商业责任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被告赔偿原告闵某某误工费24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60元、营养费2700元、交通费1300元、护理费21120元、残疾赔偿金2485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施救费100元、假肢费105000元、维修费10500元、硅胶套费123500元等合计550000元。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五旨山律讼)“打赢官司再收费”业务范围:
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
2、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
3、代为起草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请执行书等法律文书;
4、代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
5、代理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
6、代理保险索赔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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