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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交通事故案诉讼获赔120万余元,法院支持假肢装配和更换按照人均寿命计算

委托人:孙某某(兄)、孙某某(弟)

代理律师:郑鹏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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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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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2日12时40分许,邹某某驾驶的鄂E****号中型自卸货车在宜昌市高新区东山四路与朝阳路交叉路口与孙某某(弟)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孙某某(弟)及摩托车上乘车人孙某某(兄)严重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孙某某(弟)右肱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右手及右膝外伤,右手皮肤软组织挫裂伤。造成孙某某(兄)右下肢毁损伤,因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右肢受伤严重,在医院进行了右下肢大腿中上段截肢术。对方司机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其他费用全部由两兄弟垫付。根据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两兄弟无责。对方司机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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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案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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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两兄弟治疗结束后委托鉴定机构对两兄弟的伤残程度及假肢安装费用进行鉴定,经宜昌大公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某(弟)因本次交通事故需后期治疗费25000.00元,需院外护理时限为60日。孙某某(兄)伤残程度为V级、误工日为180天、护理时限为自受伤之日起至假肢安装训练期满时为止、营养时限为60日。本案律师委托武汉艾格美康复器材有限公司对孙某某(兄)假肢安装费用进行了鉴定,根据武汉艾格美康复器材有限公司鉴定,孙某某(兄)需装配国产骨骼式大腿假肢,以代偿部分功能,装配价格为35000元,该假肢正常使用年限为三年,期间需维修保养费用为装配价格的10%;穿戴假肢需配置带锁硅胶套,装配价格为6500元,使用年限为一年;初次装配假肢需住院装配和康复训练时间为30日左右,再次更换假肢功能训练的时间为10天左右;假肢和带锁硅胶套的更换次数,参照被鉴定人所在地当地人均寿命。鉴定意见书作出后,办案律师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向宜昌市三峡坝区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方对假肢鉴定意见不服,本案又经三峡坝区法院委托在湖北省康复辅助器具中心进行重新鉴定。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和司机、车主赔偿两兄弟损失

律师办案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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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案情较为简单,但涉及到赔偿方面,争议较大的就是孙某某(兄)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标准问题以及假肢费用赔偿标准问题。针对第一个问题,孙某某(兄)虽为农村户口,但其长期在宜昌市城区打工,居住在宜昌城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精神,像孙某某(兄)这样长期居住在城镇且收入来源来源于城镇的,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办案律师接受委托后,协助当事人搜集相关的证据,最终法院认定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仅此一项,为当事人多争取赔偿168036元。针对第二个问题,关于辅助器具鉴定问题,办案律师向多家鉴定机构咨询,鉴定机构给出的初步意见均不相同,且差距较大,办案律师经与当事人充分商量沟通,选择武汉艾格美康复器材有限公司对假肢费用进行鉴定,虽在诉讼过程中对方申请重新鉴定,但重新鉴定结论基本维持原鉴定结论。在假肢费用赔偿年限问题上,办案律师与法官充分沟通,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及案例,最终法院采信按照人均寿命76.43岁计算假肢费用赔偿年限,辅助器具费项获赔814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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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

经法院开庭审理,认定孙某某(兄)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长期在宜昌市城区打工,居住在宜昌城区,律师协助当事人收集长期居住在城镇且收入来源于城镇的相关证据,最终法院认定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被告赔偿原告孙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合计860048.55元;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合计335766元;合计1195814.55万元。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五旨山律讼)打赢官司再收费”业务范围:

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

2、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

3、代为起草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请执行书等法律文书;

4、代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

5、代理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

6、代理保险索赔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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